2020年7月27日 星期一

【公地行政】~ 13.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應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得由用地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先與承領人取得協議,承領人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法辦理徵收。

但協議不成或承領人死亡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時,依法辦理撥用。其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應予退還,其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等補償金應由需地機關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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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 星期一

【公地行政】~ 12.公司法人之國營事業可否辦理撥用?

國營事業依土地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雖可申請撥用公有土地,但按以往核准國營事業撥用公地之前例向以政府機關組織為限,如其係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含有民股資本且資產獨立計算盈虧,未便准予撥用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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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 星期一

【公地行政】~ 11.申辦公地撥用究應有償或無償?其執行依據為何?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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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星期一

【公地行政】~ 10.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果未能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會不會影響權益?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仍未配合辦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解除放領契約,並退還所繳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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