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房屋、共有土地 買賣專區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20年7月13日 星期一
【公地行政】~ 11.申辦公地撥用究應有償或無償?其執行依據為何?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
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