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 星期二

【公地行政】~ 14.公有土地為10年以下出租,租賃期間如涉及建築行為,應否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不論其租約期間是否超過10年,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議會同意。

至公有土地租賃涉及建築行為時,縱然原已訂定基地租約,如契約書未載明供建築使用,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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