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 星期一

【公地行政】~ 13.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應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得由用地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先與承領人取得協議,承領人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法辦理徵收。

但協議不成或承領人死亡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時,依法辦理撥用。其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應予退還,其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等補償金應由需地機關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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