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 星期六

【公地行政】~ 05.承領農戶何種情形應撤銷承領權?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二)轉讓或出租。

(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四)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五)山坡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或水土保持法第10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六)山坡地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或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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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3日 星期六

【公地行政】~ 04.承領人逾期繳納地價應如何處理?

申請承領人不按規定期限繳清第1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政府不再辦理放領。又承領人逾期繳納第1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1個月者,加收2%。

(二)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加收5%。

(三)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加收10%。

(四)逾期3個月以上者,加收15%。

逾期4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除專案放領土地之承領人已繳地價不予發還外,其餘放領土地,承領人已繳地價1次無息發還。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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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 星期六

【公地行政】~ 03.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耕地承租人得請求補償之法令依據及補償項目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

(一)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二)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三)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之地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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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日 星期六

【公地行政】~ 02.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於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耕地承租人依法得請求之補償項目及法令依據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

(一)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二)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三)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

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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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日 星期六

【公地行政】~ 01.公用土地可否逕為處分或出租收益?

公用土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為收益。

公用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接管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處分、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在公用土地上建築房屋或逕行出租收益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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