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行政】~ 02.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於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耕地承租人依法得請求之補償項目及法令依據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
(一)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二)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三)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
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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