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行政】~ 05.承領農戶何種情形應撤銷承領權?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二)轉讓或出租。
(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四)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五)山坡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或水土保持法第10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六)山坡地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或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