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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7日 星期六
18.外國人申請登記取得我國土地,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是否需譯為中文始得申請?該文件是否需由公證單位認證始有效?
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6款規定:「申請登記應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
三、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申請登記繳附之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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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 星期六
17.政府是否已開放農地非自耕農身分可以自由買賣?
查土地法第30條原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上開條文業於89年1月26日公布刪除,是以,現行法對於承受私有農地之人,並無身分之限制;另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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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 星期六
16.媒體報導有關三七五租約,依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後,未來地主是否可無條件收回土地?
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所稱自該解釋日起兩年失其效力者,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即租期屆滿時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時應給予承租人補償費之規定,不符憲法意旨,大法官爰解釋定期失效;至於減租條例其他條文皆未受直接宣告違憲。是以,地主如欲收回土地,似應依減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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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5日 星期六
15.大陸籍配偶目前持有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在台灣購買不動產?可否與臺灣籍配偶共同持有不動產?
內政部91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依該許可辦法第6條、第14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受理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內政部許可。
另依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故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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