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 星期六

16.媒體報導有關三七五租約,依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後,未來地主是否可無條件收回土地?

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所稱自該解釋日起兩年失其效力者,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即租期屆滿時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時應給予承租人補償費之規定,不符憲法意旨,大法官爰解釋定期失效;至於減租條例其他條文皆未受直接宣告違憲。是以,地主如欲收回土地,似應依減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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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5日 星期六

15.大陸籍配偶目前持有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在台灣購買不動產?可否與臺灣籍配偶共同持有不動產?

內政部91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依該許可辦法第6條、第14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受理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內政部許可。

另依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故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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