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發還之土地,如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原記載為私人所有,嗣以「賣買」、「寄附」或「買收」等原因移轉登記與日本政府,縱陳情人主張對價不合理或未領對價者,均不符合發還條件。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2020年9月9日 星期三
【公地行政】~ 19.日據時期登記為私人所有之土地,台灣光復後土地卻登記為國有,可否申請發還?
土地於臺灣光復前仍登記為私人所有;臺灣光復後,因逾總登記期限未申請登記,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登記為國有者,不符發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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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 星期三
【公地行政】~ 18.目前使用的土地祖先已使用好幾代,但都沒有產權資料,可否申請發還?
陳情發還之土地,基本上須確有已登記為私人所有之產權憑證,及當時證明文件,至於無日據時期任何產權憑證,縱使主張該土地為其祖先世代開墾者,不符發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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