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道浮覆地原屬私有者,於土地回復原狀時,不論係天然或人為之原因,均得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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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 星期二
2020年8月18日 星期二
【公地行政】~ 16.私人、企業法人可否申請施工取得河川浮覆新生地產權?
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係為鼓勵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並使其取得因工程施工而廢置或浮覆之未登記土地,因此,私人、企業法人不得依據該項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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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 星期二
【公地行政】~ 15.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是否能辦理交換?
有關地方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如擬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因案關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核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自可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另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之交換處理辦法,業經財政部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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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星期二
【公地行政】~ 14.公有土地為10年以下出租,租賃期間如涉及建築行為,應否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不論其租約期間是否超過10年,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議會同意。
至公有土地租賃涉及建築行為時,縱然原已訂定基地租約,如契約書未載明供建築使用,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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