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仍應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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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星期日
2020年6月21日 星期日
【公地行政】~ 08.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違反那些規定會被撤銷承領?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如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非自為耕作者。
三、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四、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五、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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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4日 星期日
【公地行政】~ 07.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能任意處分及申請變更使用嗎?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承領公有土地者,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5年始得移轉,且該5年內,除政府實施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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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7日 星期日
【公地行政】~ 06.放領後承領人有何種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如何處理?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非農民。
(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
(三)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依民法處理外,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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