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災區地籍測量,縣市政府可依法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合辦理外圍邊界測量,至區內之圖根及戶地測量,配合地籍整理時一併辦理。
部分受災較輕微地區,其作法如下:
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絕對位置(坐標)雖有位移,但相對位置位移不顯著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測量,並循坐標轉換方式辦理。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相對位置因實地已扭曲變形而位移顯著者,以納入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配合辦理地籍整理方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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