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規定:「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其立法理由係為免權利狀態混淆,並利地籍管理。故3筆土地中有2筆設定有地上權及抵押權,另1筆則僅設定有抵押權,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辦理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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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6日 星期六
2023年9月2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20‧ 對於土地總登記時無住址登記或登記為整編前住址之他共有人,如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通知其是否要優先承購共有土地?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應受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得以公告代替通知;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故於通知或公告時,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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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19‧ 如何下載相關登記申請書表?
請進入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專區/表格/登記類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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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6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18‧ 共有人間為應有部分之買賣時,他共有人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有關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為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揭示有案,請依上開判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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