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7‧ 債務人向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該公司(債權人)須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切結「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依本部85年2月26日台(85)內地字第8573698號函示,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其義務人(即債權人)為法人者,無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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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6‧ 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限意義為何?其存續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嗎?

查抵押權本無存續期間可言,其係擔保債權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是以,一般抵押權設定案件,當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限,其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意義(本部91年2月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460之1號函釋參照)。基此,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屆滿,仍應提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或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後,始得據以申辦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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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5‧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2款(現行同條項第4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本部曾以87年7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07380號函釋,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請就個案情形,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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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4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4‧ 地政事務所得否以「申請案件之登記原因非屬內政部頒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且電子處理收件無此代碼,無法收件」,而拒絕人民申請土地登記?

按本部訂頒「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目的在於統一原多而雜之登記原因,及避免過多登記原因造成登記以電子處理之作業困擾。至於民眾申辦登記案件,其登記申請書所填載之登記原因非屬該標準用語者,如屬特例,且非經常辦理之案件,登記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本部8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8405408號函釋規定,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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