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3日 星期六

08.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之土地,得否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並向公所申請終止耕地租約之登記?

查「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又所稱耕地,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先予說明。

因此,有關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土地,因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其分割自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如租佃雙方合意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因屬私權範疇,倘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終止租約之情形,自得依相關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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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9日 星期六

07.國有土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可否讓租給有意從事耕作而無親屬關係者換約承租使用?若可,需具備什麼資格?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次查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倘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得由放租機關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重新依規辦理放租。至有關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之資格及要件,請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署、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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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8日 星期六

06.出租人擬收回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人以前施作之土地改良,出租人應如何補償?計算補償額度?

按「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明定,請參考。

倘仍有疑義,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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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4日 星期六

05.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經變更為工業預定地,該如何終止租約?又如何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該如何申辦?

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變更為工業預定地及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等相關事宜1案,查「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及「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及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所明定,請參考。

相關申請作業,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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