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39‧ 請問是否在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可申請地籍(全國)總歸戶資料,需附何資料。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如果您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得依上開規定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及繳納規費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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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38‧ 有關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是否仍應受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釋,僅得將土地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之限制?

關於裁判分割之方法如何適當,就具體個案法院有斟酌之權,其判決是否得當,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且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判決分割確定之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倘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結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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