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4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23‧ 有關現行登記案件登記規費計收標準,遇所應繳交金額有小數時,目前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有無違法溢收情事?是否須作修正?

查「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目前通用貨幣尚無法繳交非整數之金額(例:15.7元),即登記費之繳納金額應為整數,但其他相關土地法規並無明定登記費額有小數時,是否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惟查四捨五入規則是一般習慣採用的數字修約規則亦是取概數的一種方法,它的目的在於使得取出來的概數能夠最接近實際的數值。另查政府機關收取費用時多數亦採四捨五入之方式(例:會計法第16條)。因此,本部現行規費子系統對於登記費額有小數時,其採用四捨五入方式尚無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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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22‧ 建商得否將公寓大廈剩餘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已向政府機關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查申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依法應具有權利能力,始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等。又「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所明定,該管理會在未依照上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向該管法院聲請設立登記前,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得為權利主體。(最高法院64年台上1558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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