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 星期五

【土地 登記】~ 10‧ 訂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是否因期限屆至而消滅?又地上權期限已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該地上權是否仍視為消滅?

按民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故實務上認為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此於物權亦為如此,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已消滅,故本部前即以55年6月6日台(55)內地字第204191號函釋,定有期限之地上權,自該期間屆滿時起當然歸於消滅。惟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規定,是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者,仍應辦理塗銷登記,始生消滅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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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9‧ 登記謄本末頁僅列印地建號、時間及機關等,是否需收費

按該末頁所列印時間、謄本字號及用章者,係有確認資料提供機關保障謄本使用者之功能,故該末頁記載地籍資料之登記謄本仍予收費。另為減少末頁僅列印地建號、時間及機關等而無地籍資料之情形,本部業於93年12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6515號函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有關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格式,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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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8‧ 請問申辦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及其公告期間為何?

申辦登記時有下列案件類別時,應予公告:(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八)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30日,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792259號函)。(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3.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4.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5.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6.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7.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8.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9.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10.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1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