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7‧ 債務人向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該公司(債權人)須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切結「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依本部85年2月26日台(85)內地字第8573698號函示,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其義務人(即債權人)為法人者,無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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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6‧ 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限意義為何?其存續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嗎?

查抵押權本無存續期間可言,其係擔保債權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是以,一般抵押權設定案件,當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限,其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意義(本部91年2月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460之1號函釋參照)。基此,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屆滿,仍應提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或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後,始得據以申辦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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