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9日 星期日

【土地 登記】~ 5‧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2款(現行同條項第4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本部曾以87年7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07380號函釋,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請就個案情形,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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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4日 星期六

【土地 登記】~ 4‧ 地政事務所得否以「申請案件之登記原因非屬內政部頒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且電子處理收件無此代碼,無法收件」,而拒絕人民申請土地登記?

按本部訂頒「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目的在於統一原多而雜之登記原因,及避免過多登記原因造成登記以電子處理之作業困擾。至於民眾申辦登記案件,其登記申請書所填載之登記原因非屬該標準用語者,如屬特例,且非經常辦理之案件,登記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本部8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8405408號函釋規定,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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