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1日 星期六

04.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農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承租之土地,地主是否需再給予佃農三分之一補償地價?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惟實際案情究為何?請詳敘具體個案事實,並檢附有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2年5月7日 星期六

03.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應附文件為何?是否仍應檢附認許證件?

一、按公司法業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公司法第4條及第370條至第386條),經濟部以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000號公告,原「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修正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次按「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認許證,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分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規定,配合上開公司法及認許文件修正,該等規定所定應檢附之認許證件,應改為檢附「外國公司(變更) 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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