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 星期日

【國土測量】~ 13.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

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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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國土測量】~ 12.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為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規定,以下列簡化方式辦理: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轉繪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地政事務所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另外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以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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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國土測量】~ 11.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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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國土測量】~ 10.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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